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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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受理的申請人段紅霞、赧明麗、王旭明因確認勞動關系、追索勞動報酬、經濟補償爭議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(昆勞人仲字〔2025〕1102-1104號),由于本院在處理該案過程中已采用多種方式都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(lián)系,根據(jù)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(guī)則》第二十條之規(guī)定,現(xiàn)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昆勞人仲字〔2025〕1102-1104號仲裁裁決書。本案自公告之日起,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。
自視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;逾期不起訴的,本裁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。
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
2025年9月28日